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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010-03-01 15:37:26 来源:戴长洪
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
凡需新选定建设地址或扩大原有用地的建设工程,需申办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无效。
1、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的材料
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行政许可中心进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
(2)申请报告;
(3)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需要计划前置批复的项目);
(4)环境影响报告等技术文件;
(5)新建项目应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方案
(6)选址地点1:500或1:10000现状地形图
(7)土地证明材料(附图)。
申请预选址的只需提交第(1)、(6)、(7)项。
3、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申请表向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填承办单转到县城乡建设局规划股初审后分管领导签批或局业务办公会研究。
(2)县城乡建设局制证签发意见书。
4、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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