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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
2010-03-03 10:35:18 来源:戴长洪
图书出版合同是指出版者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出版图书的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实际上是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一种。这种合同涉及的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即复制权和发行权的结合。根据国家出版管理制度,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行使出版权的唯一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如果不是授予专有出版权,可以是非书面形式,但如果是专有出版,则必须是书面形式。
图书出版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的种类和名称;
(2)著作权人是否是合格权利人,出版者是否为合法的出版机构,以及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作品是否已经出版;如果以前曾经出版,以前出版的时间;是否对作品做过修改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
(4)出版者享有的是专有出版权还是非专有出版权;如果为专有出版权,则应当约定期限;
(5)图书出版发行的地域范围,如是否包括海外;
(6)交稿时间、出版时间;
(7)著作权人的报酬及其支付时间;
(8)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图书出版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是报酬条款。报酬问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目前,在实践中,通行的报酬计算方式有三种:
(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其计算方式为: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百分数(一般为1%);
(2)一次性付酬,就是以一定数额或者以一定稿酬标准乘以字数一次付清;
(3)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是指著作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出版者的销售收入,公式为: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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