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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金属矿普查项目的协议
2010-03-05 16:24:43 来源:戴长洪
本关于【 】旗转山子多金属矿普查项目的协议 (下称“本协议”) 于2009年6月28日由以下当事人在【 】旗订立。
1. 甲方: 身份证号为:
2. 乙方: 身份证号为:
鉴于:
1. 甲方已取得【 】旗转山子多金属矿普查项目(下称“项目”)的探矿权证(证号:【 】,下称“探矿权证”),并拟将该探矿权证转让给乙方。
2. 乙方拟通过其新设的公司受让甲方上述探矿权证。
据此,上述甲、乙双方就题述事宜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项目情况及安排
1.1 项目位于【 】旗同兴镇天河元村北约六公里处,探矿权证范围的面积为【 】平方公里,图幅号为【 】。
1.2 甲方于2007年10月25日取得该项目普查的探矿权证,有效期限至2009 年10月25日。 1.3 甲方将探矿权证转让给乙方在【 】旗新设的公司,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甲方项目前期投入补偿款。
第二条 支付款项及方式
2.1 乙方受让甲方上述探矿权总计向甲方支付价款【 】万元人民币。
2.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照以下进度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价款:
2.2.1 在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价款【 】万元人民币;
2.2.2 在乙方完成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公司营业执照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价款【 】万元人民币;
2.2.3 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结剩余款项。
第三条 声明、承诺及保证
3.1 甲方无条件并且不可撤销地声明、承诺及保证,其对探矿权证享有完全和排他的处置权。
3.2 甲方无条件并且不可撤销地声明、承诺及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探矿权证不附带抵押权等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应予披露的事实或法律上的瑕疵。
3.3 甲方保证协助乙方办理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协助乙方处理项目矿区周边的关系,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甲方项目前期投入补偿款。
3.5 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将与其他方及有关机构合作,包括进一步行动,以及签署和提交任何进一步的文件,以确保办结本协议项下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及探矿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各方同意以任何协议,来满足有效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违约条款
4.1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获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无效、可撤销、被抵消等情形,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从乙方取得的款项。
4.2 如乙方逾期支付协议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则乙方按日万分之三逾期应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甲、乙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内容,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除外。
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事项发生纠纷时,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第七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解除
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7.3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一方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它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签署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之效力。
[以下无正文,协议各方在以下签署]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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