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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理指南
2010-03-01 15:24:39 来源:戴长洪
(一)试生产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
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责令限期整改。
(二)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完成后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2、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意见;
5、其它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完成后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填承办单转到环保部门的监管部门。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且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下达否决通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
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组织验收: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5、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市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四)办事时限
1、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验收;2、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5 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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